韦中心校字[2014]033号
同心县韦州镇中心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农村教师工作积极性,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乡(镇)及以下学校(含公办幼儿园)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 总量核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补贴总量,以同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按照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人数总量核准,按照月人均200元的标准核定,教育局按照相关标准将全县农村学校划分为五个类区,我校属第五类区,按照月人均270元的标准核定。
学校补贴总量为:学校所在类区在编在岗人数X学校所在类区补贴标准。
三. 补贴标准
根据我镇学校距离远近、交通条件、地理位置、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将我镇所辖学校划分为三个类区,补贴标准分三个档次,2014年第一季度具体学校类别、标准见下表:
类别 |
月标准 |
所辖学校 |
一类 |
266 |
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女子小学 |
二类 |
283 |
庆华小学、甘沟小学、旧庄小学 |
三类 |
314 |
韦一(3)教学点 |
四. 发放形式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纳入学校奖励性工资管理,我镇根据实际制定所辖学校教师补贴分配办法。由中心学校根据每月教师出勤情况,按实际上班天数核算统一发放,病事假期间扣发相应天数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每月汇总上报教育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补贴划入个人银行账号。
(一)本中心学校教职工调到其他乡镇中心学校工作,从离开之日起停发农村教师补贴;从其它乡镇中心学校调入本中心学校的教职工,从调入之日起进行考核并发放农村教师补贴。
(二)按国家规定的婚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因公致伤(残)的教职工在治疗期间农村教师补贴继续发放;迟到、早退每次扣3元,凡旷课每节扣5元,病、事假每天扣10元。扣除的农村教师补贴由各学校统筹发放,奖励给全勤教师。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农村教师补贴。
长期请假不在岗者;产假;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脱产进修学习的;收受礼金、礼券、吃请且情节严重的;歧视、体罚学生的;教唆学生或家长闹事,有罢课、停课行为的;通过网络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的;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擅自离岗、雇人顶岗、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进行有偿家教的;受到党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追究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 实施时间
同心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六. 相关政策
1、 同心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同心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有关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教文休[2009]281号)附件《同心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村教师补贴发放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2、 调离本镇及以下农村学校教职工工作岗位的人员或从镇及以下农村学校到非实施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学校支教人员,从调离下月起或支教期间停发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3、 由非实施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学校派到实施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学校支教的人员,在支教期间,享受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4、 离退休(退职)人员不实施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 实施要求
1、 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在编在岗教师人数实施补贴。
2、 对享受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教师在本校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后上报教育局审核,按统发工资程序办理。
八. 本办法由同心县韦州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韦州镇中心学校
二O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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